近日我院审理了一起返还彩礼案件。
2006年8月,原告边某与被告王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,但因故未举行婚礼,也未共同生活。之后边某外出,下落不明,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。法院查明此情况后,依法判决二人离婚。现边某已经返回家中,遂向法院提起诉讼,以仅举行婚礼未共同生活为由,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1700元。
我院受理此案后,查明原告边某在婚前确实给付了被告一万多元的彩礼,被告王某也承认收到了原告给付的彩礼,但双方对彩礼的具体数额有分歧。鉴于这种情况,原被告到庭后,办案法官先把双方叫到一起,耐心做双方的调解工作,向双方阐明了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,向他们明示这种情况下彩礼是应当返还的,但就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双方可以充分进行协商。然后法官又分别对双方当事人作工作,从法律、情理的角度给他们分析得失利弊,终于使双方当事人做到了互相谅解,达成了一致意见。本案最终以被告返还原告部分彩礼调解结案。
这个案子并不大,但是通过案件的审理,却可以纠正现在好多人普遍存在的一种对婚姻法的错误认识。新的婚姻法及解释实行后,在人们的心目中,形成了一种观念,就是彩礼原则上不返还。但这种认识往往使人们忽略了婚姻法对彩礼问题的特殊规定。像上面这个案例,所体现的就是一种彩礼需要返还的情况。通过这类案件的审理,有利于普通民众加强对法律的正确认识,也有利于改变农村中大量给付彩礼的陋习。








